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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闵行区虹梅路3211号,一片房地产的权属问题已经纠结了15年之久。这片土地上建设的1-6幢房屋,原本应该是明确的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却在漫长的司法过程中陷入了土地性质认定的争议漩涡。
事情可追溯至1993年。当时虹桥镇红春村与上海虹桥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该地块。相关文件显示,1993年11月,当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下发了调整用地范围规划许可的通知;1994年1月,区政府也批准了土地调换使用的方案,虹桥房地产公司还支付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
1994年12月,红春村、虹桥房地产公司与台胞简育水等人共同创办了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专门用于经营该地块的房地产业务。
纠纷的种子在2000年开始萌芽。当时泰豪公司因无法偿还银行借款,债权经过多次转让,最终于2008年8月被上海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入。该公司负责人何育纶表示,当初决定购买这笔不良资产,是基于红春村委会方面的推荐和合作承诺。
展开剩余71%然而当富家公司帮助红春公司和泰豪公司达成还款方案后,对方却突然改变态度,坚称该地块属于集体土地,并在2009年向法院申请中止拍卖。
更复杂的是,富家公司接手资产包后,发现泰豪公司名下的这些房产还存在诸多司法纠纷,直到2013年9月,经过再审、重审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产权纠纷才告一段落。
按照2009年法院司法调查认定该土地为国有的结果,本可直接进行司法拍卖。但在2015年拍卖前,审理法院突然向土地管理部门征询意见,而该部门出具回复称:“本地块为集体工业用地,故受让人应当为虹桥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
这一回复令人费解。该地块在1993年已经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转变手续齐全,司法卷宗中也有明确记载。而且如果是集体工业用地,按规定只能用于企业建设,不可能用于房地产开发。但事实上,泰豪公司一直将该地用于房地产建设,房屋至今仍在出租使用,每年租金收入可观。
基于这份回复,法院将虹梅路房地产按集体土地性质重新评估,价值从8700万元骤降至4570万元,且拍卖范围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直接导致司法拍卖搁浅,富家公司的债权实现之路被阻断。
令人困惑的是,早在2006年法院组织拍卖时,土地管理部门给法院的回函中从未提及集体土地性质,当时法院调查获取的《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也清晰载明土地性质为国有。为何数年后,在无合理事实依据与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会出现完全相反的认定?
案件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令人不解的现象。这些房产地理位置优越,租金收益丰厚,2015年之前每月租金收入高达150万元。对于如此可观的可执行财产,法院却迟迟不予执行;反过来对富家公司提出的查封、限高申请也置之不理。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后,法院才开始每月执行30万元租金。
当富家公司质疑为何不全额执行租金时,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租金收入需要支付红春公司和其他经营成本,无法执行”。按照正常司法程序,法院完全可要求承租商户将租金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也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
面对僵局,当事人先后三次向上海相关监督机构反映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国有土地性质的完整手续确实存在,并要求纠正,但案件仍然毫无进展。最近一次调查中,监督机构还针对本案批评了相关单位行政不作为。
何育纶表示,作为在上海投资建设多年的企业家,他曾为当地做出过不少贡献。但在反映本案情况后,等来的不是案件的转机,而是更多的困扰:富家物业被剥夺竞拍资格、其他合作项目被提前终止,甚至还遭遇了封门断电等状况。
本案核心在于虹梅路3211号1-6幢房地产相关的土地性质认定问题。从土地管理部门前后不一的认定,到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不同标准,再到多次监督调查未能推动案件解决,各环节反映出的问题,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就想知道,他们到底通过什么手段将国有土地变成集体土地的?为什么剥夺我的竞拍权?为什么要拿与本案无关的项目要挟我?为什么经过了三次巡视并且对土地问题已有明确调查结果仍然没有办法落实?这不是对巡视制度的莫大挑衅?又为什么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执行案件,土地性质可以有如此大的变化?同时执行过程如此的双标。严重偏袒被执行人,这是不是对“上海攻破执行难”政策的一大讽刺?”何育纶发出了一连串疑问。
该案件至今仍在等待一个公正的解决方案。社会各界也在关注网上炒股配资开户,这座国际大都市将如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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